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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社会性企业
通过社会性目的、实现、营业活动来进行创造收益等,为了社会性企业认证,满足最少法律条件的企业,或收益构造等中,一部分条件未能满足,但是由地方自治团体负责人指定,在未来对条件进行补充满足的企业等在未来有可能获得社会性企业认证的企业。
认证条件
  • 组织形态

    依据民法的法人、协作组织,依据商法的公司,依据特别法设立的法人或非盈利民间团体等总统令所规定的组织形态

  • 带薪劳动者的雇佣

    雇佣带薪劳动者,生产、销售产品与服务等营业活动

  • 社会性目的的实现

    将向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服务或者就业岗位,或通过为地区社会做贡献以提升地区居民生活品质等社会性目标的实现作为组织的主要目标

  • 利害关系人参与决定的组织结构

    拥有服务的受惠者、劳动者等利害关系人参与决定的组织构造

  • 通过营业活动创造收入

    通过营业活动收到的收入,50%以上为劳务费用

  • 章程中的必备事项

    拥有根据《社会性企业培育法》第9条相关内容的章程或规定

  • 利润的社会性目的使用

    当出现可以按财年分配的利润时,其利润的三分之二以上使用在社会性目标上(依据商法的公司、协作组织等)

认证后的优惠
  • 财政支援(最多3年)
    创造就业岗位人工费
    专业人力人工费
    项目开发费支援事业
    社会保险费支援事业
  • 金融支援:微笑金融财团的小额资金贷款、中小企业政策资金、社会性企业专用特别保证
  • 税制方面的支援
    税务特别法:第86条之6(对于社会性企业与标准残疾人工作场所的法人税等的减免)
    地方税特例限定法:为了对固有业务进行直接的使用,对于取得的不动产,实施百分之五十的减免。
  • 经营顾问
  • 公共机关优先购买
  • 开拓销路等